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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的四个关键
Original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
2024-04-24
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男方被判强奸罪成立,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实刑,不是缓刑。
要承认一个错误,那就是不该轻信某些媒体的报道。
就在几个月前,铺天盖地的各方媒体,都在说5月2日订婚宴后当晚发生性关系,之后过了几天双方没谈拢,于是5月4日女方报警,警察立刻上门把人抓了。
这是小镇之前倾向于质疑的关键原因,什么时候报警是一个关键点,至于后面的传言的“骗婚”“双方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3万元介绍费”等等,与强奸罪是否成立无关。
但根据公布的信息,再加上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明确刊文辟谣,
被害人是在当天就报警
,警察接案之后,猜测警方考虑双方属未婚夫妻的特殊关系,没有立即进行抓捕,4日才上门抓捕,这或许是男方对媒体说4号才报警的由来。
媒体大概率是清楚的,但是如果这么说就没有流量了。
极为荒谬的是,宣判之后上了微博热点,有一百多家媒体转发,而有的媒体都这时候了,还报道“5月4日报警”,过了十几分钟后,又纷纷改成了“5月2日”。
类似的“同居”“二婚”等等炮制的谣言,在不良媒体的不断传播下把广大关注者耍得团团转。
被谣言带跑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比如“私搭浮桥案”,当时媒体传播的都是涉案人多么无辜、多么为民。今年9月27日决定提级再审,就在昨天,这个案子再审宣判,犯罪事实非常清晰,维持对两名主犯的定罪量刑。
现在的太多媒体,为了流量什么脸面都不要了,断章取义,把事实说一半留一半博取眼球和同情,已经不新鲜了;而收钱上新闻、压新闻更是常规做法,越是不占理的越需要靠媒体带动社会舆论扩大影响,给钱越大方,而越是刺激的矛盾点,越有流量,可以说各取所需。
以后,除了少数最权威的官媒,其他的报道都得先打个问号。
这次“订婚强奸案”也是一样,从一开始被媒体报道,就只有男方亲属一方言辞,基本上男方亲属说什么,媒体报道的就是什么,事实真假难以辨别。而在女方不愿对外发声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受保密纪律约束不能对外发声,舆论就被裹挟到今天这一步。
现在只是一审,之后大概率还有二审,以及可能的再审、复审等等,看不到完整的卷宗,只能根据一般逻辑和法律思维进行推论,最后再回答几个最大的担忧,比如“人财两空”,又比如谈恋爱或者婚姻内会不会有被判强奸的风险,又该如何回避,等等。
第一点:法院宣判是否可信?
这个问题本不用怀疑,但宣判出来后,舆论上对于法院判决质疑声音非常大,有的认为已经被羁押这么久了,判无罪很多人要承担责任,所以一定会判有罪。
羁押200天看起来很长,但由于现在案件太多、程序很长,庭审总是要排队的,羁押时间仍然在合规范围内,谈不上国家赔偿。而且现在不仅法院有终身责任制,检察院、公安局也都有案件责任制,如果违规操作,谁都跑不了,更别提这种被舆论极为关注的案子。
过去确实有因为舆情压力导致司法被裹挟的案例,但现在已经不一样了,
越是舆论压力大的案子,越要完全依法依规来。
就拿这起案子的法官来说,得胆子大到什么程度、蠢到什么程度、得有多大的利益,才敢于冒着被社会谴责和追责丢饭碗的风险,去偏袒错判?
这起案件双方都不过是普通人,截至目前,没有任何媒体、自媒体曝光说女方有什么大背景吧?
这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这么多环节,有什么必要去徇私枉法?更何况也没什么私。
而在实操中,如果男方真的是被冤枉的,没有强奸,那无论检察院打回公安重新侦查,又或者法院驳回,这对于办案人员是非常大的功绩,毕竟改错平冤啊,还是这么重大的舆情事件。
但最终还是判了,而且还是三年实刑,中央政法委机关报也公开报道并强调之前种种说法是谣言,
足以证明强奸罪成立,二审能够缓刑,要看男方是否得到女方谅解,是否认罪,否则基本三年实刑。
当然还是有些遗憾。裁判的法官在解释的时候,谈到女方烧窗帘、跑出去喊救命等,都是“事后”,而强奸罪是否成立,特别关键的是事前和事中,这两块不知道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还是其他原因,没有具体谈,如果仅从公开解释的情况看,证据链是不完整的。
这就需要二审以及可能的再审去确认了,但相比追逐流量的媒体,更加相信法院的判决。
第二点:无良律师,害了男方,也坑了大众。
强奸案是否成立,其实特别简单,就两点:
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
。
而判定这两点是否成立,也并非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在侦查和判决,都是“轻口供重证据”,因为人说话本来就未必可信,越是涉及利害的,当事人说的话就越不可信,必然避实就虚、说对自己有利的,所以重点是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这些按照保密规定是不能公开的。
但男方如果真的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完全可以自己将判决书完整公开,就像之前找媒体一样搞社会审判一样。虽然有很多“无良”律师普法普一半、乱带节奏,但还是有靠谱的律师、更有懂法的人,大多数普通人也确实是想要维护正义,大可以公开细节,看看风向如何,男方是否真如之前说的那样无辜。
这起案件,之所以闹到这种程度,最关键的罪魁祸首是男方的代理律师殷某,其实这起案件在曝光的时候,大多数正常律师都知道必须争取女方谅解,最好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定罪免罚,其次男方认罪悔罪,争取一审缓刑,之后能结婚就结婚,不能结婚那就要回彩礼,两人没有领证、也没有同居事实,法院会支持要回彩礼。
但就是男方代理律师,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明知道强奸已成铁案,仍然鼓动男方父母找媒体曝光,甚至男方亲属捏造“发生关系几天之后才报警”等谣言,企图利用舆论压力扭转局势。
这种手法这些年太多了。甚至在电影中,就有律师同媒体记者串通,利用媒体压力影响审判的故事情节。
舆论确实有用,本来9月就能宣判,又拖了两个多月,最后缓刑也没拿到,被判了实刑,男方一家都被这名无良律师给坑了,还坑了热心的网友们。
以上截图来自环球时报12月25日报道
而在宣判当天,这名律师又说在外地有案子走不开,不去宣判现场,虽然宣判律师在不在都行,毕竟不是庭审,但这件事又被媒体用来制造矛盾。
说什么“法院12月21日突然通知25日要宣判”,事实上按固定要求,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实际提前4天合理合规,怎么能说“突然”。
至于出馊主意的律师说什么外地有案子走不开,还要求法官缓一天宣判,这显得律师太不专业了,宣判时间虽然可以商量调整,但重点是看当事人双方而不是律师有没有时间,宣判只是通知结果,没有任何审判过程,怎么可能因为律师走不开就改期。
说白了就是这名律师很清楚,他去了也毫无作用,万一被媒体现场采访,职业生涯就要打上污点了,一旦搞不好,职业生涯都得大受影响。
所以这名律师只能对媒体说,自己写了多少万字的材料,显得自己多么用心,用来掩盖他为了自己出名,不顾当事人利益的极为恶劣的行为。
第三点:女人是人,不是物,有权说“不”
这起案件,其实男方是否被判刑、被判多久,在意的人并不多,甚至有说法是“请先生赴死”,真正被舆论关切的焦点,还是担心
“人财两空”
。
比如质疑:
都给了十几万彩礼,金首饰也给了,订婚宴也吃了,怎么就不能发生性关系?
甚至有“无良”律师在普法的时候也极其不负责任,说什么订婚宴当晚,一男一女去婚房还能干什么,来暗示发生性关系也很正常,这种律师简直在害人。
一定要明白,别说订婚,就算婚内,
女性始终有自主选择是否发生性关系的权力
,这属于人身权,而人不是任何他人的附属物,并不因为给了彩礼、给了房车,人就变成了物品。
这种观念,仍然是古代封建思想。
任何人一定要想清楚。
还有人质疑如果反抗怎么可能强奸成功,但反抗也绝非必须拼死一搏,法律上的反抗,只要当事方明确拒绝并且采取了拒绝的行为,无论程度如何,都是反抗,大多数强奸案,并没有有些人想象的殊死反抗的情况。
就这起案件,强奸罪成立与否并不在于女方是否早有预谋,是不是仙人跳,这些都不重要,唯一关键是,男方是否在女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强迫发生性关系,如果属实,那就是强奸罪。
警察、检察院、法官都不是傻子,并不是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男方承认强奸的录音也最多是个辅助证据。人和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事,都不是孤立发生的,各方证言、监控录像、物证等等串在一起,如果这还能保持一致的造假,只能说明碰到了非常职业的特工,可能吗?
这起案件引起舆论关切的关键,还是
民众朴素思维和法律思维的不同
。
比如民众朴素的觉得,给了彩礼、吃了订婚宴、两个人一起去房间,就认为可以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上,女性同意一般亲密行为,比如搂搂抱抱接吻等,并不代表同意发生性行为,而订婚也并不意味着不成立强奸罪。
又比如民众朴素认为,是女方事后要房子不成才翻脸,先不说实际当天就报警了,就算事后报警,强奸是否成立与事后怎么谈无关,只要发生的当时强奸成立,那就是强奸。
就算女方确实是仙人跳,那也要分开算,强奸归强奸,女方是否敲诈勒索是另一起案子。
还有人提出,女方至今不退还彩礼,这也是质疑女方的一个关键点,有人认为如果退还了彩礼再告强奸,还能接受。
但从法律上讲,
强奸属于刑事案件,彩礼是否退还属于民事
。而且最近刚刚公布了关于彩礼的典型案例,具体比较复杂,需要单独谈谈,但有一点很重要,如果是
一方存在过失,那么彩礼可以不退
。
直白的说,如果男方强奸罪名成立,并且因此无法结婚,那么女方无责,彩礼可以不退,女方是愤怒也罢、贪钱也罢,从法律上并不需要退钱才能报警,就算男方之后走民事诉讼要求退还,是否支持还很不好说。
这对于大众来说有些难以接受。
这些年性开放让很多人认为婚前发生性关系理所当然,更何况已经订婚了,只要你情我愿,谈不上谁吃亏,男女在这方面是平等的,但问题是还夹带老观念,比如发生性关系是女性吃亏,觉得生米煮成熟饭,发生关系后啥都好谈了等等,恰恰忽略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再加上这些年因为彩礼和房子加名已经引起社会极大排斥,一看到这两点,必然会令大家纷纷站队,而看到有女方因为彩礼和加名没成就报警,更激起了内心的愤怒,觉得这就是为了钱来的,内心不纯。
如果再有媒体以及无良律师的煽风点火,舆论自然就大了。
但,冷静地说个常识:
男女之间无论是什么关系,在发生性行为之前,难道不应该充分了解对方,了解对方是怎么看待自己,判断清楚是不是到了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地步?
如果还没到这一步,就觉得对方的“不同意”是在说反话甚至调情,那么对方报警控告强奸,这不就是自找的?
只有尊重对方,不傲慢地代对方决定,这才应该是正常的性别观念,才是避免不必要风险的前提。
就说本案,女方订婚宴后拒绝发生性关系,正常的做法应该是立即停止,等待结婚后,再不然也可以干脆取消订婚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由于没有领证、也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基本上可以完全退回,而不是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更不能事后还要把对方抓回来、更没收对方手机。
第四点:怎么避免被告强奸?
宣判后舆论特别关切,除了担心“人财两空”,更担心万一谈恋爱、订婚、结婚了,被告强奸怎么办?
确实婚内强奸也能成立,但情况极为特殊,毕竟熟人之间发生强奸,和陌生人之间随机发生是不一样的。
就说本案,之所以判3年最低实刑,也是考虑到毕竟是未婚夫妻之间发生,并非随机针对陌生人的强奸,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性都不大,这是轻判的关键,当然3年也有些小心思,为二审改缓刑做了准备,但就算不考虑缓刑,实际最多也就判3年半。
在我国,婚内强奸基本上只有一种情况能构成犯罪,那就是离婚诉讼期内又或者分居两年以上发生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当然如果是以严重暴力强迫的性行为,证据充足,也是可以的。
但难度很大,毕竟法律也得考虑社会安定,总不能动不动就把夫妻抓了,
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正常夫妻不用担心
。
至于恋爱、订婚,还是前面说的,发生关系就应该建立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搞清楚对方到底愿不愿意发生关系,这本就是理所当然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认定强奸和彩礼返还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
比如在未领证的情况下,如果违背女方意愿被判定强奸的概率确实更大,但当返还彩礼时,就算没有领证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只要存在事实婚姻比如同居、生子等,彩礼一般不会返还或者返还一部分。
这种有些“双标”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而彩礼本就是社会、财富地位相对弱势的男性,为了婚配而付出的额外成本,如果男女双方门当户对,反而没什么彩礼问题。
这就导致对支付巨额彩礼的一方,感受并不太好,但这对于女性也未必是好事,能够从中得利的一定是少数,而代价却由全社会所有人共同承担。
至于觉得宣判会影响结婚率和生育率,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如果说为了生育率就要枉法,那是不是铁链女这样的也要网开一面,毕竟生了这么多孩子?
会影响的怎么宣判都会影响,这不过是一个由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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